一、基本信息 (一)申请人(承诺人) 姓名: 联系方式: 证件类型: 证件编号: (二)提供机关 名称:县教育主管部门 联系方式: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:0831-8822255 二、行政机关告知 (一)证明事项名称: 普通高中设立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(二)证明用途:申请人申请民办普通高中设立。 (三)设定证明的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五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《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六条 (四)证明的内容: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,具备相应学历、教师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,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,个人信用状况良好。 (五)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,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,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。 (六)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,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。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,不可代为承诺。 (七)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,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。 (八)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,依法作出如下处理: 1.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。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,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 2. 本行政审批机关,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 3.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中国信用信息,失信联合惩戒。 三、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: (一)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。 (二)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具体是: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,具备相应学历、教师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,提供的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材料真实,无失信信用记录。 (三)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。 (四)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: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、核查、核验。 (五)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、准确。 (六)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。
申请人签名: 行政机关:
日期: 日期:
(本文书一式两份,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