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普通高中设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(一次性告知单)

2024-1-10 11:24| 发布者: 办公室| 查看: 192| 评论: 0

摘要: 一、基本信息(一)申请人(承诺人)姓名:联系方式:证件类型:证件编号:(二)提供机关名称:县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方式: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:0831-8822255二、行政机关告知(一)证明事项名称:普通高中设立审批中 ...


一、基本信息

(一)申请人(承诺人)

姓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联系方式:

证件类型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证件编号:

(二)提供机关

名称:县教育主管部门    联系方式:兴文县教育体育局:0831-8822255

二、行政机关告知

(一)证明事项名称:

普通高中设立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

(二)证明用途:申请人申请民办普通高中设立。

(三)设定证明的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五条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

《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六条

(四)证明的内容:

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,具备相应学历、教师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,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,个人信用状况良好。

(五)告知承诺适用对象

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,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,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。

(六)承诺的方式

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,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。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,不可代为承诺。

(七)承诺的效力

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,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。

(八)不实承诺的责任

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,依法作出如下处理:

1. 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。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,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

2. 本行政审批机关,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

3. 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中国信用信息,失信联合惩戒。

三、申请人承诺

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:

(一)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。

(二)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具体是: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,具备相应学历、教师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,提供的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材料真实,无失信信用记录。

(三)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。

(四)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: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、核查、核验。

(五)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、准确。

(六)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。

 

 

申请人签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行政机关: 

 

日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

 

 

(本文书一式两份,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)

兴文县 5.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普通高中设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(一次性告知单).docx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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